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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新能源项目审报程序及要求

返回列表 来源: 发布日期: 2023.06.06

       近日,新疆发改委发布《新能源项目申报程序及要求》。

       一、适用范围

       按《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自然资源厅 生态环境厅 林业和草原局 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关于建立新能源开发管理工作机制的通知》(新发改规[2022] 10 号 )要求,落实用地、电网接入、消纳,符合市场化并网条件,申请纳入新能源项目清单的光伏光热、风电等项目。

           二、申报程序

       (一) 企业(园区) 自主申请

       企业拟建设新能源项目,申请纳入自治区新能源项目清单的,向项目建设地的县(市) 能源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书(可由企业自行编写 )。项目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

       1.拟建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业主、建设规模、建设地点、总投资、计划开工及建成时间,主要设备选型等情况。

       2.项目拟采用的建设路径。

       (1)新能源规模化制绿氢项目,需明确绿电制氢建设方案.包括制氧项目建设规模、建设地点、总投资、主要设备选型、计划开工及建成时间、绿氢消纳情况等内容,并附相关证明文件。(2) 以源网荷储一体化方式建设的新能源项目,需明确游网荷储一体化建设方案,包括新增负荷项目建设规模、建设地点、总投资、计划开工及建成时间、项目最大用电负荷等内容,并附相关证明文件。不得以尚未依法依规开工项目作为新增用电负荷。

       (3) 油气行业增产扩绿配套建设的新能源项目,需明确油气年度增产或所替代的油气规模。

       (4) 产业园区低碳转型方式申报的新能源项目,由园区申

       (5)服务抽水蓄能快速推进配套建设的新能源项目,需明确抽水蓄能项目的建设推进情况。

       (6) 以煤电机组灵活性改造方式建设的新能源项目,相应煤电机组应已纳入自治区能源主管部门印发的煤电机组灵活性改造计划。

       (7) 以自备机组转公用电源、自备电厂绿电替代方式建设的新能源项目,需提供自备机组转为公用电源、企业压减自发自用燃煤电量已向自治区能源主管部门和国家能源局新疆监管办报备情况。

       (二)项目所在地县(市) 能源主管部门核实,并向地(州、市) 能源主管部门推荐项目

       1.梳理本县 (市) 已建成新能源项目、在建项目、新布局项目情况和 220KV 及以下电网接入点、接入容量,排除生态红线等限制性因素,形成县(市) 适宜新能源项目开发“一张图”。

       2.提供项目“标准地”情况。包括项目用地范围、坐标、生态红线、压覆矿等限制因素排除情况,项目用地、林草等前期手续办理情况。

       3.核实项目业主信用信息情况,目前已承担的新能源项目建设推进情况,对企业提交资料的初审情况。
4.项目所在地能源主管部门对已超出本地可消纳新能源电量规模的新增申请项目、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企业补充完善,或明确不予受理的原因。

       (三)地(州、市)能源主管部门核实后向自治区推荐项目

       1.各地(州、市)能源主管部门根据近 3 年本地实际用电增长速度,测算 2023-2025 年新增用电量增长情况。扣除目前在建新能源项目投产后新增发电量,按新发改规[2022] 10 号十大机制 30 条指施要求,推荐与当年新增用电量匹配的新能源项目年度建设规模。

       2.各地能源主管部门优先推荐已完成用地等前期手续、具备电网接入条件、纳入清单即可开工建设的储备项目。优先推荐依托当地原有新能源项目集中连片布局,利用已投产新能源项目升压站及送出线路改扩建项目,规模化、基地化推动区域新能源发展。

       3.核实各县(市) 推荐项目相关情况,明确项目业主无失信情况、目前已承担的新能源项目正常建设推进。

       4.提供项目建成后所生产电量消纳情况说明,核实项目拟接入的 750KV 电网接入点及可用接入容量,同一 750KV 变电站并网需求不宜超过设计允许最大接入容量。

       (四) 项目评估和确认

       1.自治区能源主管部门在收到地(州、市) 推荐项目后,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在 5 个工作日内出具预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在 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地 (州、市) 能源主管部门,要求 10 日内子以补正。补正后仍不符合项目申报要求的,通报批评,并在 6 个月内不再受理该地 (州、市) 推荐的项目。

           2.自治区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家能源局新疆监管办、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生态环保厅、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等相关部门和单位,每半年组织专家对各地推荐项目,按政策、技术和安全等要求论证,将符合条件的市场化并网新能源项目纳入项目清单,视同自治区统一备案。纳入清单项目需在清单文件印发之日起 3个月内完成开工前全部前期手续,依法依规开工建设。

       3.项目评估论证后,由地(州、市) 能源主管部门及项目业主出具项目建设承诺书,项目业主(企业) 承诺在信用中国(新疆)网站上自主申报。项目纳入自治区新能源项目清单后,不得出现变更项目建设地点、变更业主 (股权结构 )、建设内容等情况。
       三、注意事项

       (一)地(州、市) 申报项目时提供的用电增长速度年度平均值,如第一年实际增长速度未能达到预期值,在下一年度布局新能源规模时,用电增速按不高于上一年度实际增速计算。对当年申报项目建设规模超出当地可消纳规模 20%以上的,在下一年度项目申报中削减超出规模; 超出当地可消纳规模 50%以上的,对该地 (州、市) 推荐的新能源项目 6 个月内不予受理。

       (二)自治区能源主管部门将按季通报各地(州、市 ) 可再生能源消纳责任权重完成情况、区域新能源利用率情况,并与后续新能源项目布局推荐挂钩。

       (三) 地(州、市) 申报项目时,需规范上报项目名称。建议为: xx企业(企业规范简称 ) xx地(州、市 ) xx万千瓦风电(或光伏、光热、风光火储一体化等 ) 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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