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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元产品降低度电成本,增加组件效率

国家补贴正式退出,多地密集发布补贴政策,力挺分布式!

返回列表 来源: 发布日期: 2022.03.30

2021年5亿元补贴撬动了21.59GW的户用光伏装机量,后国家补贴时代,户用光伏正获得地方补贴政策密集出台的支持。

据了解,进入3月份以来,我国有多地出台了支持分布式光伏发展的补贴政策,对吸引当地用户安装分布式光伏形成了正向刺激,也给全国的分布式光伏市场发展带来了积极示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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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芜湖:新建光伏项目配储能奖励0.3元/度
3月4日,芜湖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加快光伏发电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意见中提出对新建光伏发电项目配套建设储能系统,储能电池采用符合相关行业规范条件的产品,自项目投运次月起对储能系统按实际放电量给予储能电站运营主体0.3元/千瓦时补贴,同一项目年度最高补贴100万元。补贴项目为自发文之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投产的项目,单个项目补贴年限为5年。
对既有建筑屋顶进行加固改造的,按加固改造费用的10%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其光伏装机容量0.3元/瓦。补贴项目为自发文之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并网的项目。
(2)广州黄埔区、开发区:(屋顶方)为公共机构补贴0.3元/度
3月14日,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发布2022年度第一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方发电量补贴资金申报工作,本次申请时间为2022年3月14日至 2022年3月31日。各申报单位需于申请期内向“政策兑现”窗口提交申报资料。
补贴范围:2021年5月20日至2022年2月28日期间的发电量。
补贴标准: 
应用方(屋顶方)为非公共机构的按0.15元/千瓦时; 
应用方(屋顶方)为公共机构的按0.3元/千瓦时。
(3)陕西西安:0.25元/度补贴
通知明确,自项目并网起,给予投资人0.25元/度补贴。各区县范围内符合要求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发电补贴,由市财政局将补贴资金下达区县财政局,区县负责补贴资金兑付;各开发区(切块管理区)范围内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发电补贴,由开发区(切块管理区)按照不低于0.25元/度补贴标准给予发电补贴。
(4)安徽芜湖繁昌区:自发自用分布式项目补贴0.05元/度
繁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关于印发繁昌区节能降碳若干支持措施的通知,通知指出,对企业利用自有厂房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500千瓦或8000平米以上)且自发自用的,按照自发自用电量给予0.05元/度的补贴,连续补贴2年。辖区内企业使用区内绿电的,按照使用量给予0.04元/度的补贴,连续补贴2年;辖区内企业使用区外绿电的,按照使用量给予0.03元/度的补贴,连续补贴2年。单个项目补贴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5)浙江金华:分布式光伏0.10元/度,连补3年
3月22日,金华市发改委《金华市区光伏发展补贴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为有效落实“碳达峰碳中和”要求,加快推动光伏产业发展,对金华市区光伏发展补贴实施办法。该意见稿公示期为2022年3月22日-2022年4月21日。 
其中,补贴产品:在2022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在市区范围投资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补贴对象:在金华市区投资兴建工商业屋顶光伏发电项目、公共机构屋顶光伏发电项目、居民家庭屋顶光伏发电项目的投资方。
补贴标准: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发电量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0.10元/千瓦时,补贴时间3年(自建成并网次月起,连续计算36个月),一年发放一次。
(6)、浙江海盐县:屋顶光伏项目一次性补助0.2元/瓦
海盐县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公开征求《海盐县整县光伏开发试点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通知提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新建建筑均需100%安装光伏发电系统:屋顶面积达1000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建筑,包括工业、物流、商业综合体等;年综合能耗1000吨标煤以上的新上项目;县内国资企业为主投资建设的标准厂房和产业园区。要求新建工商业项目在投资协议中按照“宜建尽建”的原则明确建设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内容,鼓励以自发自用方式为主。并按照同步设计、同步实施的要求,在规划设计阶段明确光伏安装面积和容量。新建项目光伏建设内容作为节能报告审查的必备条件。
对2022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建成并网发电的居民屋顶光伏项目,对屋顶所有方给予每瓦0.2元一次性投资补助,单户最高不超过2000元。
(7)上海徐汇:分布式光伏项目补贴1000元/千瓦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发布《徐汇区节能减排降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通知指出,对本区范围内新建并网的分布式光伏项目,按项目并网验收规模给予1000元/千瓦的扶持,或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给予20%的扶持。以上扶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同时,鼓励建筑节能减排降碳。企业在本区范围内实施建筑节能项目,且被列入上海市绿色建筑、整体装配式住宅建筑、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超低能耗建筑、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示范项目等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示范项目的,根据项目对本区节能减排降碳的贡献,最高按1:0.5比例给予区级资金匹配。单个示范项目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本管理办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2月28日。《徐汇区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徐府办发〔2017〕38号)及实施细则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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